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3/5/30 17:4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名全称为燕山大学里仁学院,部标代码为13592,英文名称为“Liren College  of Yansh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1年7月,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由全国重点大学――燕山大学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一所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依托燕山大学的学科基础,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现设置专业40个,涉及工、理、文、经、管、法、教等多个学科门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5280余人。
  第六条      学院坐落于着名海滨城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毗邻燕山大学。学院占地1020亩,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具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和工作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日常工作在主管院长具体领导下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落实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信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438号。
  邮政编码:066004
  联系电话:0335- 8067000 8076583      传真:0335-8047285
  E-mail:   lrxyzsb@ysu.edu.cn                  网址:http://stc.ysu.edu.cn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院网站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按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不设志愿级差;满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投档线的一志愿考生数量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院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及其他志愿考生。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包括120%)以内。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要有所在省口语加试成绩。学院部分专业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及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的要求,详见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除外语科目外其他高考科目均要求汉语文答卷。
  第二十二条 我院承认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收费以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为10000元/人·年;住宿费为80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享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国家助学金(分为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三个等次)的分配名额,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均可参与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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