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呈现出以下2种特征:
1、婚姻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具有主体特定性的特征。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婚姻财产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共财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无要求。
2、婚姻财产是一种具有依附性的财产。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婚姻财产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一种具有依、附性的财产、,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存在的先决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婚姻财产。而且夫妻身份关系一旦解除,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河北114招生网 –河北招生考试信息网,河北高考政策,河北高校推荐,河北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31.25]